权威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4年度报告及裁判要旨摘要

2025-11-03 10:21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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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24年度报告及裁判要旨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4)》显示,过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案件审理深刻诠释了“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司法导向,呈现出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判赔金额屡创新高、裁判规则持续细化的鲜明特点。

一、案件审理与保护力度

  • 案件数据:全年新收技术秘密侵权案件34件,审结121件,保持了对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与高效审理。

  • 高额判赔与惩罚性赔偿:报告特别强调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全年在18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合计判赔金额达8.73亿元。

其中,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6.4亿余元,创下国内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额的新纪录,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技术秘密纠纷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恶意侵权的严厉惩戒。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演进

报告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明确了技术秘密保护的司法规则:

  • 强化侵权行为打击:

“龙之世界游戏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中,认定未经许可拷贝并带离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有效震慑了此类行为。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对隐名设立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十余年的行为予以严厉规制,判令连带赔偿1.6亿元,为“大国重器”创新保驾护航。

  •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多通道控制阀”技术秘密侵权及发明专利权属案中,法院依法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认定离职人员新任职企业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集中申请多个相关专利的行为,构成对原单位技术秘密的侵害。这为破解权利人“举证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 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前述“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不仅判赔金额巨大,还细化了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并首次明确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增强了裁判的可执行性,确保了侵权禁令的实效。

三、总结与趋势

报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通过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转移举证责任、创新停止侵害的执行措施等一系列司法实践,构建起一个强度更大、水平更高、效果更实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体系。这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和更有力的保障,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系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摘要不仅是对过去一年4213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精华提炼,更是司法实践中理念、方法与趋势的集中呈现企业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裁判指引与实务参考。

在众多专业领域中,商业秘密保护始终是企业创新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关切。本次报告亦对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判理念与规则适用作出了深入阐释,涵盖了秘密性认定、保密措施、侵权推定、惩罚性赔偿等多个关键维度。我们将聚焦“商业秘密”部分(第102-123条),助力企业在复杂商业环境中构建更严密的法律防线。摘要第五部分、技术秘密案件

102.技术秘密适格载体的认定阶段性研发成果与项目最终成果在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上的辩证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涉“三向堆垛车”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承载技术秘密的载体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以物理载体或者原始载体为限,原则上只要该载体能够反映相关技术信息密点内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客观形成,即可认定其为承载技术秘密的适格载体。

2.特定研发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与该项目在研发过程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均有可能满足技术秘密的构成标准,项目阶段性成果构成技术秘密并不以该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为条件。

103.用于侵权比对的商业秘密应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一致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号(“客户管理系统”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是由客户名称和与之对应的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信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信息集合的,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也应当以每一客户所对应的信息集合作整体比对,而不能仅对同一客户所对应的单一信息进行比对,否则将导致用于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商业秘密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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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算法技术秘密的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4号(“无损检测设备计算机源程序”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计算机软件算法中的公式涉及调用关系、执行逻辑等,各公式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其共同的逻辑关系构成算法从而实现特定效果的,该算法中的公式具有整体性。判断该算法是否具有秘密性时,一般应当从整体上考量构成该算法的所有公式,并考虑各公式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应单独判断每个公式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2.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其倍数时,以下因素均可纳入考量: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权利人起诉后,被诉侵权人是否审慎对待并已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权利人投入研发的人力、物力、资金;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削弱了权利人原有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举证情形。

105.反向工程与技术信息秘密性判断的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66号(“条码秤打印机”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请求保护的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秘密性;如果需要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一般仅能证明获得该技术信息的手段可能具有正当性,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106.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号(“水性金属防腐乳液、涂料”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身为否定性的评价,权利人一般难以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在权利人的举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诉侵权人有充分机会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权利人未申请司法鉴定为由认定权利人有关秘密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判令其对诉讼情况依法进行披露,对公众投资者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有效防止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

107.技术秘密秘密性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区别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全地形车”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判断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其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只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未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仍可能被认定具备秘密性。

108.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涉“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在本领域已知的相关工作原理的基础上,经实验、修改、优化、调整等研发工作,形成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的,不能仅依据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

109.产品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图纸技术信息公开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817号(“电容充电模块电源”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按照一般商业生产模式,经营主体通常先有图纸再按照图纸生产产品后进行销售。产品公开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技术图纸中所有技术信息已经公开。

110.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号(涉“涂料调整剂”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时,应当重点审查权利人是否已经举证证明其采取了体现其保密意愿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适应,但并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也不要求保密措施必须与其要求保密的内容严格对应。

111.对专利改进技术方案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90号(“波浪纹蒙稷床垫”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专利改进产品仍在委托打样阶段,即使权利人与受托加工人没有特别保密约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样品可以直接观察到技术改进点,也应当考虑受托加工人对于未上市流通的专利改进样品具有保密义务的行业习惯,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权利人对于专利改进技术方案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112.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整体判断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2.为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并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时,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确定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要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获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侵权人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持有或控制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公告和/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积极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营作出明确指引;将相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有关员工、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并与其签署保守涉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4.为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113.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计算机软件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使用特定数据的情形,则可一并认定其同时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

4.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仅计算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4.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免证效力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号(“可调节式溜冰鞋”技术秘密侵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一般可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违约方主张前述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15.侵害技术秘密无须以理解掌握技术秘密内容为前提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烟囱折弯机”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时,被诉侵权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已实际理解、掌握相应技术秘密并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116.新任职单位是否侵害离职人员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43号(“多通道控制阀”技术秘密侵权及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裁判要旨】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集中提出多个与该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已有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申请,如果原单位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该单位已有技术秘密具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一般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申请专利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除非新单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自行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技术来源。

117.可合法接触技术秘密的主体不正当获取技术秘密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龙之世界游戏软件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该获取和处置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以被诉侵权人获取技术秘密的意图、获取方式及其获取后实施的行为等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技术秘密的有效控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118.对被诉类似侵权项目所用技术信息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9号(“氨法脱硫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渠道获取并在特定项目中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且已针对被诉侵权人在其他被诉类似项目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尽力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由其控制的项目图纸等技术资料,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19.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跳槽人员“撬单”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废盐蒸发结晶设备”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在从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之前便将接触和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随后又跳槽到竞争对手处从事与技术秘密相关工作的,应当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因素。

120.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计算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1.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亲本通常不在市场上销售,缺乏可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

2.种子行业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享的交易习惯可以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鉴于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协商交易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权的实施许可,在参考上述交易习惯时,可以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授权品种收益比例。

121.一审法庭补充辩论阶段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审查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557号(“硅烷偶联剂生产工艺”商业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一审法院要求提交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可以视为一审原庭审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该补充辩论阶段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122.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维权合理开支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4号(“石材复合胶”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将基于同一权利客体、针对相同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在关联刑事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并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进行主张的,应当审查相关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123.技术秘密侵权通常不适用消除影响民事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号(“三聚甲醛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益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因侵权行为导致名誉受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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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原文与

裁判要旨摘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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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业秘密攻守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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