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审计署查出代表通过现金、转账向医生行贿,生物公司被罚没333万!

2025-10-30 14:59

商业贿赂

详细内容

中央审计署于2022年10月对辽宁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代表李**在签订脐带血存储合同中涉嫌商业贿赂行为。李**向7名医生(其他医生收取现金金额不详)以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进行贿赂,而当事人直接以业务经费和第三方代理费用的形式向李**提供了给予医生的钱款。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32055.2元;2.罚款1000000元。

行政处罚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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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计署于2022年10月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代表李**在签订脐带血存储合同中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脐带血存储是新生儿监护人委托当事人将出生婴儿的脐带血分离制备成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取低温冷冻技术保存于辽宁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中,以备将来需要时使用,合同约定的存储年限为20年或22年,并约定储存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每笔合同总金额一般在16000元至22000元之间,合同的收款账号为当事人银行账号,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为新生儿购买《关爱专家特定疾病团体疾病保险》,且已实际履行。
2014年1月20日,市*院与辽宁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脐带血采集合作协议书,约定市*院在辖区内为辽宁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集脐带血,并成为唯一脐带血采集合作单位,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当事人共向市*院支付脐带血采集费用20笔,共计15000元。2015年2月后当事人未履行向市*院支付脐带血采集费用的义务,协议视为终止。
2015年3月以后当事人销售代表李**在市*院为推广脐带血存储业务,每完成一笔业务后,会向推荐孕妇或采集脐带血的医生以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给付推荐费用和采血费用进行贿赂。在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李**作为公司员工期间,当事人以业务经费等名义为其员工报销贿赂款项。有票据可查,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当事人为李**报销款项46730元。
在2018年7月以后的代理期间,代理合同表明“采集费用”这一贿赂款项已包含在结算的代理费用中,代理费以所签合同金额减去相关物料费用的30%进行核算。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通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和**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向李**银行账户转账20次,共计133559.9元,上述事实表明,李**给予医生钱款均由当事人提供
李**向市*院医生翟*支付的微信转账共19次,共计27200元,其余六名医生中王*收取微信转账5次,共5500元;尹*收取李**微信转账1600元;李*收取李**微信转账4600元;徐*承认收取李**现金3000元,高*承认收取李**现金2000元左右,上述金额共计43900元,其他医生收取现金金额不详。
根据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表明,当事人从2015年4月至2021年5月在市*院由李**签定的收费的脐带血保存合同共132份,收取金额共计2550940.00元,税费支出合计172188.45元,脐带血客户保险费支出合计26400.0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李**签订的合同所需的试剂耗材费、科研费等其他支出费用明细账,故相关其他费用支出无法确认。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以收款合同全部金额减去税费及脐带血客户保险费支出计算,因2021年5月2日所签合同的客户的脐带血采集医生没有证据表明收受了李**的钱款,故涉案合同共计131份,违法所得共计233205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32055.2元;2.罚款1000000元

来源:杨戈说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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