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向两家CSO买票,税务穿透流水、维护台账查实,证据清单公布

2025-10-30 14:59

税务

详细内容

新疆哈密市又一家CSO因向药企收取开票服务费、资金回流虚开发票被查,和此前查处的当地另一家CSO、为新疆同一药企虚开案件,法人、财务人员,以及收受虚开发票的药企及药企销售经理等均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从两家药店取得了情况说明及反映,证实本案CSO药店服务工作维护台账中列示药店维护工作记录为虚假资料。 



哈密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O”)在无真实推广服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服务费的方式,向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向新疆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等,价税合计40320000.00元。

此外,CSO与哈密市伊州区A商务服务部、伊州区B商务服务部、哈密市伊州区C技术推广服务部在无真实推广服务的情况下,取得上述三家服务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价税合计3456000.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

· CSO对公账户资金流水

· 三家服务部对公账户资金流水

· 赵某玮(CSO法人)等人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

证实CSO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 

证据2.

· CSO给新疆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票及打款明细
证实CSO收到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后回流金额、收取服务费金额。 

证据3.

· 赵某-何某、何某-王某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证实CSO通过微信与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对资金回流金额、核对开具发票金额、收取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推广资料盖章后原路寄回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4.

· CSO财务负责人赵某等人询问笔录
证实CSO与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药品推广宣传业务,赵某根据何某要求资金回流情况属实。 

证据5.

· 哈密**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

· 新疆**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情况反映及附件

· 药店服务工作维护台账及后附银行回执

· 赵某等人询问笔录

证实上述两家公司未接受过CSO提供的药品推广宣传,CSO药店服务工作维护台账中列示药店维护工作记录为虚假资料。 

证据6.

· CSO记账凭证及后附原始凭证

证实CSO取得和田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广(以下内容未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之规定,CSO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金额合计7413861.36元,税额合计74138.64元,价税合计7488000.00元,对CSO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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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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