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树科技被诉发明专利侵权案|判决书

2025-10-09 17:59

知识产权

详细内容

9月26日,杭州中院对原告露韦美公司诉被告宇树科技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8月25日知产库曾发过本案一审开庭的庭审预告,8月26日案件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座无虚席。

宇树科技上市关键时刻遭专利诉讼狙击

露韦美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宇树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露韦美公司专利权的“宇树科技G02”机器狗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2. 判令被告宇树公司赔偿原告露韦美公司经济损失500元实际侵权金额及专利使用费以法院审计为准);

3. 判令被告宇树公司按侵权获利的3-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法院审计为准);

4.判令被告宇树公司支付原告露韦美公司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5. 判令被告宇树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及《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露韦美公司宇树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杭州萧山会展中心8号馆进行展览,参观人数超过数万人。露韦美公司多次发出侵权起诉函,宇树公司仍扩大生产,构成故意侵权。被诉产品使用劣质技术,导致性能降低超60%,损害露韦美公司市场声誉,挤占露韦美公司市场份额,造成露韦美公司直接损失超2亿元

露韦美公司还按照5%的专利许可费率计算,露韦美公司的损失达391.40万元;按照30%的产品利润率计算,宇树公司侵权获利达2348.41万元。宇树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2348.41万元为基数乘以3进行计算,宇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7045.23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露韦美公司保留5倍赔偿请求权).....

宇树科技否认三连,称原告2亿元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相反露韦美公司属于恶意诉讼,意在借宇树公司的声誉达到其不良目的......请求法院驳回露韦美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仿生毛皮”,说明书第0016段载明“仿生毛皮可以提高电子狗的拟真度,并且可以改变颜色,符合不同用户和不同环境的需求”。露韦美公司提交的宇树公司官网Go2机器狗资料、产品使用手册中均未显示被诉产品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其示出的自动伸缩提手带使得取物捆绑更轻松,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质区别

虽然露韦美公司提交的相关淘宝网店销售页面示出了机器狗上套设马甲、背心或舞狮服等,但上述服饰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根据露韦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且露韦美公司声称的油漆、提手带、衣服等与可变色的仿生毛皮的结构不同、功能和效果不同,也不构成等同。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躯干的后部通过摇摆机构连接有尾部”,说明书第0024段载明“当识别主人或者客人来到家中时,摇摆机构控制尾部摇动,完成欢迎的动作”,而露韦美公司提交的资料中未显示出被诉产品存在可摇摆的尾部的相应结构,故根据露韦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技术特征“躯干的后部通过摇摆机构连接有尾部,摇摆机构接收到控制器单元信号后控制尾部摇动”。

......

综上,露韦美公司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且根据露韦美公司的现有证据,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涉案专利主权利要求及相关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关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关于露韦美公司要求对宇树公司的财务收益进行审计的申请,因缺乏基本的侵权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判决如下:

驳回原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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