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及解读全文

2024-03-28 15:43

广告法

详细内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 2024-03-20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

  现将《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的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对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出细化标准,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结合辖区特点认定后果轻微:

  1.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浏览人数较少;

  2.违法所得金额、交易数量、交易金额较小;

  3.广告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或者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三)危害后果轻微不包含以下情形:

  1.直接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四)及时改正包括下列情形: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上述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发布广告前,履行了广告审查责任,查验了证明材料,核对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避免或者减轻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充分调取证据材料,依法合规作出处理决定

  在处理涉及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积极调查,全面取证,特别是要充分调取涉及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采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方式。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简明问答

时间: 2024-03-20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工作指引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众多经营者通过自有互联网账号、空间发布商业广告,可能会出现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反《广告法》规定要求的情形,而针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广告法》规定的处罚较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有必要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指引。

  二、工作指引制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依法行政原则。工作指引的制定严格按照《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二是比例原则。工作指引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法律目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规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管理效果。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尺度不一、处罚较重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形成工作指引,指导本市监管执法,切实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处罚较重的实际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三、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指引共5项内容,其中4项内容是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细化说明,1项内容是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同时,依据工作指引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工作时,必须符合《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四、哪些内容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

  根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者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五、违反广告绝对化用语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商业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内容,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工作指引内容,可以在《广告法》规定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全文解读

时间: 2024-03-20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活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第6号),细化广告监管执法容错纠错标准,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本指引。

  二、工作指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第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京市监发〔2023〕62号)等。

  三、工作指引预计取得的效果是什么?

  工作指引出台后,一方面有助于统一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标准,有效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广告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广告监管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作指引分为5部分内容,第1部分从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后果轻微例外情形、及时改正等4个方面,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第2部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3部分明确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第4部分明确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第5部分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充分调取涉及当事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符合本工作指引的情形,应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方式。

  五、工作指引的创新亮点体现在哪里?

  工作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广告绝对化用语违法问题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经营者熟悉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监管依据,一是细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适用本工作指引。三是明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从避免或减轻消费者的重大损失、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2个方面细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四是明确可以从轻减轻的4种不同情形和情节,明确裁量标准。

  六、工作指引包含哪些关键词?

  工作指引包含"广告绝对化用语""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关键词。

  七、专有名词诠释--什么是"广告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八、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商业广告活动中涉及绝对化用语的监管和执法工作,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工作指引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业广告活动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本工作指引的情况下,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若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问题直接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则不能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一部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要点解读

时间: 2024-03-20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文件: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工作指引为什么要细化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目前,部分经营者对广告监管法律规定不了解,在通过自有互联网媒介首次发布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时,为突出宣传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特点,可能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从而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可能面临《广告法》规定的高额罚款。

  广告监管执法人员在面对经营者初次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广告绝对化用语规定的行为,依据工作指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进行判定,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帮助经营者改正广告违法发布行为。

  二、工作指引为什么要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限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还包括没有主观过错等。而且,随着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备,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会不断完善,因此,工作指引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采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监管执法人员可以在综合考量违法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五、工作指引对监管执法人员如何要求?

  工作指引从统一监管执法标准的角度出发,要求广告监管执法人员针对广告绝对化用语涉嫌违法线索的调查取证时,既要调取构成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证据材料,也要调取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站在规范发展的角度,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防止重复出现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好广告市场秩序。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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