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市监部门查处用PPT授课件对代理商进行违法宣传案

2020-06-10 17:03

商业贿赂

详细内容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钱毓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可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福葆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奎志。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9﹞21501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项下罚款190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0元,合计38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后核实被执行人自2018年7月开始,出于宣传商品从而促进销售的目的,在其经营场所以会议室电脑PPT课件穿插结合墙壁张贴画的形式,面向兼职代理商开展所经营商品的讲解、推荐。至案发,已陆续开展培训6次,参会兼职代理商250人次。其中PPT授课件对火麻仁郁李仁粉等10种商品使用润肠通便、肠胃炎、肾虚调理等图文信息。张贴的白背三七诺丽果粉等6种商品信息介绍中对“【功效】、【临床报告】、【靶向草木】、【肠道修复】、【精准营养】”进行了详细描述。故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9年7月12日以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9﹞21501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90000元整,上缴国库。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杭高新(滨)市管履催字﹝2019﹞21501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并依法停止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催告书于同日通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90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0元,合计380000元。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及市场监督管理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杭(高新)滨市监罚处字﹝2019﹞215014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项下罚款190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0元,合计38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

人民陪审员 冯**

人民陪审员 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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