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不合理拆分收入的判断标准(附案例)

2026-02-28 13:44

税务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不合理拆分收入的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

1、动机是否合理

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若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拆分。

2、业务是否真实

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若拆分后的主体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拆分。

3、交易是否公允

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若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拆分。

以上标准综合考量了企业的经营目的、业务实质和交易公平性,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拆分行为规避税收义务。


  • 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时间:2026-0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问: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小微企业”阶段,从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对此应如何加强税收监管?

答:根据民法有关精神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意。概括来看,判断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拆分使经营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体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可按此参考,具体执法时需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向纳税人阐明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附表:

“合理商业目的”税收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判断

标准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分拆(正面清单)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分拆(负面清单)

动机

是否

合理

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战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

以减少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业务结构无实质变化,仅通过分拆使收入适用更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业务

是否

真实

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提供完整的业务洽谈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

往往“一址多证”,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或同一地址,无实际经营人员与业务痕迹,现场仅存放少量办公用品,无实际经营活动。

交易

是否

公允

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行业公允数据等证明材料。

通过低价销售、无偿服务等方式转移利润,通过利润转移实现整体税负降低。

主要

类型

一是业务板块拆分。为实现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或聚焦核心业务,将不同业务板块(如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主体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人员团队和业务范围,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如,家电制造商将智能家居研发业务拆分为独立子公司,专注技术创新与市场拓展。

二是风险隔离拆分。为防范经营风险传导,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拆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实现业务隔离,也属于业务板块拆分的一种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将危险品运输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分别设立公司,避免单一业务风险影响整体经营;制造企业将研发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研发公司,分散研发失败风险。

三是区域拓展拆分。为拓展市场或享受特定区域政策(非税收优惠类),在不同区域设立子公司,拆分对应区域的业务收入。如,将不同地域的门店注册为独立经营主体,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管理的业务实质,各主体独立负责所在区域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资产剥离与重组拆分。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或满足特定监管要求,将部分资产(连同相关业务和人员)剥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实行运营收入独立核算,实现资产的专业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资产,满足上市公司合规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业传承与股权激励拆分。家族企业为实现代际传承或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将部分业务或资产通过合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分配给家族成员或激励对象设立的企业,从而明晰产权结构、激励核心员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1.主体拆分。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空壳企业等方式,将一个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拆分至多个主体,通过控制单一主体的经营规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一体同质拆分。同一控制主体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主体,各主体表面上独立经营,实际上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典型现象是“一址多户”“一人多户”);

二是多户空壳拆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家关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从事同类型业务,将整体业务拆分至各个经营主体,各主体无实际业务,仅作为收入拆分载体;

2.合同拆分。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分拆合同等方式,将一项金额较大或周期较长的业务,拆分为多个时间相近、金额较小(通常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独立合同,或通过“中间商”主体分摊利润。


案例分析:2个典型案例,看懂恶意拆分的判定与后果

结合税务总局官方曝光案例,分析真实案例中的恶意拆分判定要点,直观感受检查逻辑,对照自查规避:

案例1:安徽星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空壳个体户+双重骗享,典型恶意拆分

【案例出处】:国家税务总局202626日集中曝光4起骗享税费优惠典型案件(第三起),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违法案件曝光台2026年第2期),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

【案件核心事实】

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为违规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两项税费优惠,设立多个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营业收入拆分至这些空壳主体,同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真实收入,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60.80万元。

【恶意拆分判定要点】(结合优先级标准)

  • 优先级1(满足):拆分主体无实质:设立的个体户为空壳,无实际办公场所、无真实从业人员,仅用于承接拆分收入(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确认,无任何经营痕迹);

  • 优先级2(满足):无合理商业目的:拆分的业务本可由公司统一承接,无任何分流理由,唯一目的是骗享两项优惠(税务总局解读明确无任何经营优化需求,仅为规避税负);

  • 优先级3(满足):资金流向异常:拆分至个体户的收入,通过个人账户回流,形成闭环(税务机关核查银行流水确认);

  • 优先级4(满足):主体关联性强:空壳个体户与原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办税人员、开票信息高度一致(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关联关系识别功能确认)。

【处罚结果】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少缴税款1.2倍),该公司纳入税务信用黑名单,限制发票领用、银行贷款等经营活动(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26年第2期案例解读)。

案例2:宁波夏安阳——拆分个人营收至9家空壳个体户,骗享个税优惠

【案例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典型偷税案例(第5起),解读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815日第3版,解读人: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科长张磊(征管一线专家)。

【案件核心事实】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业务总承揽人身份接手某影视公司多个项目,为少缴个人所得税,借他人名义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9家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所得,分散至这9家个体户名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违规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少缴个人所得税345.92万元。

【恶意拆分判定要点】(结合优先级标准)

  • 优先级1(满足):拆分主体无实质:9家个体户注册地址均为拍摄场地,仅堆放置景道具,无实际经营痕迹,业主拒绝现身配合核查(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及笔录确认);

  • 优先级2(满足):无合理商业目的:拆分仅为拆分个人营收、骗享个税优惠,无任何真实业务分流需求(《中国税务报》解读明确无任何业务分工,仅为规避高额个税);

  • 优先级3(满足):资金流向异常:9家个体户收款后,资金迅速转入业主个人账户,再统一回流至夏安阳私人账户(银行流水及资金追溯核查确认);

  • 优先级4(满足):主体关联性极强:9家个体户开立时间集中、注册地址一致,开票项目、受票企业、办税人员完全相同(金税三期系统及征管档案核查确认)。


【处罚结果】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345.9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72.96万元,共计518.88万元,因未按规定缴清税款,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解读来源: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案例通报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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